释义
因为2010年8月31日发布的《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资金募集活动通告》已明确“将依据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金;向监管小组公开帐目并接受监管小组的监督”,且公开安全保障资金支出帐目会披露安全保卫工作细节,所以,不存在向捐款人或社会公众公开支出帐目的说法;但我会公示累计支出金额。若有捐款人对此不认同,则可联系我办理退款手续。核实付款凭证、付款人身份、联系方式后,我会及时退款。
彭剑 2012年3月29日
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资金募集活动通告
鉴于方玄昌先生、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先生分别于2010年6月24日夜、2010年8月29日下午遭遇不明身份歹徒作出的欲取人性命的袭击,科技打假人士的生命遭遇危险,为保障方是民、方玄昌等科技打假人士的人身安全,本人彭剑以个人名义发起资金募集活动,承诺将筹集的款项用于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方面的开支。
本人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以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为主旨的活动。待条件具备时,我将作为发起人之一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
方是民先生及其领导的新语丝网站是中国科技打假的主力军之一,方是民先生是本活动的主要针对方;有鉴于此,方是民先生不接收或控制相关资金,也不参与相关资金的使用决策。
本人将募集到的款项用于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护开支、相关刑事案件线索悬赏等与人身安全保障有关的事务。
本人不仅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对方是民、方玄昌的人身安全保障,还将其他科技打假人士列入待定保护名单,公示并商议通过后给予人身安全保障资金支持。
本人非常希望有足以让公众信赖的注册在北京的基金会能够无偿为本人代管资金募集帐户。
请愿意提供支持的在京基金会与本人联系。
本人将推动由在京德高望重或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人士组成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资金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由监管小组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
本人承诺:将依据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金;向监管小组公开帐目并接受监管小组的监督。
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资金捐赠协议的格式内容主要是:
1.接收的款项仅用于以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为主旨的活动;
2.接收的款项主要用于人身安全保护、刑事案件线索悬赏等开支;
3.接收的款项不用于受保护人士的任何个人生活开支、工作费用,也不用于对受保护人士的奖励、资助。
4.若捐赠人要求将款项用于保护特定人士,则资金接受方——本人将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
5.活动发起人——本人无薪酬(不在募集款项中取任何报酬)。
本人特别声明: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捐赠人可在汇款后一个月内无理由地、无条件地撤销自己的捐赠行为;本人将在收到撤销通知并确认捐赠人身份及相关款项金额后一个月内扣除汇款费用后将相应款项退还。
即日起,打假资金募集网站(域名:dajiajijin.org 、 dajiajijin.com)公示的捐款账户将接收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捐赠资金;除非注明是“科技打假资金捐赠”,相关银行账户接收的款项,均被视为是: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捐赠资金。
特此通告!
彭剑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彭剑 传真:010-52283986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层1005室
邮政编码:100022
电子邮箱:admin@dajiajijin.org
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通报
为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未获得批准前,我们仅以个人名义而不以社会团体筹备组的名义从事活动。
我们——何祚庥、郭正谊、袁钟、司马南四人现在组成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并仅以个人的名义发起募捐。
我们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以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为主旨的活动。待条件具备时,我们将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方是民(方舟子)先生及其领导的新语丝网站是国内科技打假的主力军之一,也是主要的受资助方之一;有鉴于此,方是民先生不参与本组的任何运作活动事务。
目前,我们将募集到的首批捐款用于因反伪科学或揭露欺诈或抨击不实宣传而引发的方是民等人(单位)的应诉、反诉、上诉等涉诉事务。
我们不仅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对已定项目提供资助,还将其他确利于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的事项列入待定项目,公示并商议通过后给予资助。
我们控制下的捐款帐户及资助行为愿意接受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在内的各界的监督。
我们非常希望有足以让公众信赖的注册在北京的基金会能够无偿为本小组代管募捐帐户。
请愿意提供支持的在京基金会、有意参与本小组事务的人士或有意监督捐款去向的人士与本小组临时委任的事务秘书——彭剑联系。
我们申明:将依据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公开帐目并接受监督。
科技打假资金捐赠协议的基本内容是:
1.接收的捐款仅用于以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为主旨的活动;
2.接收的捐款主要用于资助确利于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的涉诉事务;
3.小组成员及志愿服务的秘书人员无薪酬(不在捐款中取任何报酬)。
我们特别声明: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捐赠人可在捐款后半年内无理由地、无条件地撤销自己的捐赠行为;我们将在收到撤销通知并确认捐赠人身份及捐款金额后一个月内将相应款项如数退还。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向我们指定个人或帐户汇款的捐赠人,同样享有该撤销权。
特此通报!
何祚庥、郭正谊、袁钟、司马南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简讯
袁钟因为现任职务不适宜参与组织募捐活动,所以于今日退出本小组。但是袁钟本人支持本小组的活动。
特此通报。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